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 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 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