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 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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