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