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音像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