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有从事音像出版业务3年以上的经历,并应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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