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第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