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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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