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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