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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