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约谈。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质量形势十分严峻的;

(四)交通运输部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薄弱,质量管控能力明显不足,质量问题较为普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挂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给国家、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交通运输部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质量问题十分突出的;

(五)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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