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给予通报,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整改工作完成后,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初稿,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同时,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摘牌销号书面申请,摘牌销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问题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附相关验收与检测资料);

(四)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五)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向社会公开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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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