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给予通报,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整改工作完成后,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初稿,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同时,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摘牌销号书面申请,摘牌销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问题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附相关验收与检测资料);
(四)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五)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向社会公开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