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八条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八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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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