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附具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止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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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