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附具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止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附则
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附具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