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一条第八章 费用和公报第六十一条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缴纳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费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减缴或者缓缴。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