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十条

第七章 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

第五十条

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 外国人名、地名和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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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