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对授权品种作出更名决定的,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 授权品种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授权品种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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