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对授权品种作出更名决定的,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 授权品种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授权品种名称。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复审委员会对授权品种作出更名决定的,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 授权品种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授权品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