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将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后3个月内提出陈述意见;逾期未提出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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