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审委员会就一项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已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的,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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