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品种权申请,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自品种权申请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