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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