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批准第三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