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三十条申请人撤回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撤回申请,写明植物品种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