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应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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