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应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