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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