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者种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