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综合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公布的运力调控措施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转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综合评审程序
根据公布的运力调控措施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