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综合评审程序第十四条所有通过综合评审且得到新增运力批准的企业,如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者减少超过15%的,应当重新参加综合评审,已批准文件失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