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前款规定不免除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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