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实行实名收寄统一管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