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邮件、快件: (一)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寄递企业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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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