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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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