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六条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