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授权牵头银行向银行业协会备案以下事项:

(一)联合授信机制成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

(二)修改银企协议或成员银行协议,做出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等重大决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备;

(三)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应立即报备。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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