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十八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从成员银行中推选产生一家牵头银行,并可增设副牵头银行。担任牵头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企业提供的实际融资额居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三位;
(二)与企业无关联关系。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从成员银行中推选产生一家牵头银行,并可增设副牵头银行。担任牵头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企业提供的实际融资额居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三位;
(二)与企业无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