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十七条

成员银行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其他成员银行共享的企业信息;

(二)向联席会议提交议案;

(三)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四)遵守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和联席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

(五)向成员银行真实全面地共享本行对企业的融资信息,以及企业向其报送的其他与融资相关的信息;

(六)调查收集企业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各成员银行共享;

(七)成员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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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