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十六条
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可主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连续12个月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自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作。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可主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连续12个月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自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