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十五条

对企业的存量融资额以及拟新增融资额合计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不突破联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向企业提供融资。但应在每次融资行为发生或融资余额发生变动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告该笔融资的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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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