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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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