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

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单证保留期限为5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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