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船舶应当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者停用。

鼓励船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生活污水和机器处所油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自动连续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