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
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
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