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洗舱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相关操作,分别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应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相关操作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航行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
《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洗舱水污染防治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相关操作,分别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应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相关操作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航行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
《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