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将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设施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应当记录于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记录于《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
《油类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
船舶应当将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设施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应当记录于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记录于《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
《油类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