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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