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按规定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