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船舶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客运船舶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餐饮污水按厨余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收集后送交接收设施。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送交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并提前向接收单位提供其所含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医务室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消毒后储存,并送交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

含干散货货物残余物的垃圾按所含物质性质分类管理,船舶应当在离港前将其送交卸货港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

垃圾压制装置压滤废水按压制前的垃圾类别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打包收集并送交接收设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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