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船舶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船舶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下列分类要求:
(一)厨余垃圾;
(二)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属、废纸等;
(三)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
(四)其他垃圾,如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垃圾污染防治
船舶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下列分类要求:
(一)厨余垃圾;
(二)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属、废纸等;
(三)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
(四)其他垃圾,如烟头、一次性餐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