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船舶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产生垃圾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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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