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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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