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其他层次和相应类型的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可参照执行。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