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开展可行性论证,评估考古遗址条件、地方经济社会条件及管理条件等,科学、审慎创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给予政策、经费和用地保障。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