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后,三年内未开展任何考古研究、文物保护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国家文物局将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整改;一年内仍未整改的,国家文物局将书面告知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期间,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文物局取消其评定申请;已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撤销评定结果。
对管理和运营不当,监测评估或巡查后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国家文物局视情节轻重全国通报或撤销评定结果。被撤销评定结果的,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