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考古遗址保护的活动。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